- 3月1日起實施《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技術標準》
- 發布者:北京思杰佳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11/10 0:00:00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
《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技術標準》
現批準《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技術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T484-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目 次
1 總 則、2 術 語、3 基本規定、4 系統基本功能
5 居家養老、6 社區養老、7 機構養老、8 施工質量控制
9 檢測與驗收、10 運行維護、11 評估
1 總 則
1.0.1為規范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與運行維護,提高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工程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等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工程的設計、施工、檢測與驗收、運行維護、評估。
1.0.3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居家養老
以家庭為場所,以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為主要服務內容的養老模式。
2.0.2社區養老
以社區為依托,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務的養老模式。
2.0.3機構養老
以養老機構為主導,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集中居住場所,滿足老年人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精神文化活動等方面需要的養老模式。
2.0.4養老服務專用系統
針對老年人生理及心理特點,滿足老年人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精神文化活動等方面專項需要的控制或信息應用系統。
2.0.5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
將智能化信息集成(平臺)系統、信息應用系統整合集成,實現各智能化子系統信息共享、養老業務協同和高效智能化管理的綜合系統。
3 基本規定
3.0.1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宜包括養老服務專用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機房工程等、應采取有效的防泄露,防損毀、防篡改等信息安全防控措施,確保養老人員個人信息安全。
3.0.2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應涵蓋店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等養老模式。
3.0.3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宜劃分為地市級、區縣級、街(鄉)鎮級、社區級四個層級。
3.0.4地市級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應接收本地市轄內各區縣養老人員的相關數據和信息資料,建立完整數據庫,實現分類分項統計與管理。
3.0.5區縣級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應接收本區縣轄內各街(鄉)鎮養老人員的相關數據和信息資料。
3.0.6街(鄉)鎮級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收錄、管理轄內各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及機構養老人員的相關數據信息資料;
2成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實現老年人生活狀況的跟蹤監測;
3應確保養老人員的相關數據和信息資料與區縣級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無縫對接。
3.0.7 社區級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應預留接入街(鄉)鎮級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的網絡通信條件和數據接口。
3.0.8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宜根據評估結果,劃分為A、B、C三級。
3.0.9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同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 50314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的規定。
4 系統基本功能
4.1 養老服務專用系統
4.1.1養老服務專用系統宜具有基本業務辦公及信息管理、健康管理、養護服務、人身安全監護、報警求助和多媒體培訓等功能,并提供與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的數據交換接口。
4.1.2基本業務辦公及信息管理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覆蓋養老服務機構內部的日常管理業務,可根據管理需要劃分或設定部門、用戶、角色、權限等,為機構日常管理業務提供規范化、專業化和信息化支撐;
2 宜包含入住及協議管理、照護管理、康復管理、社會工作管理、老年人檔案管理、收費管理、院務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倉庫管理、統計分析等功能;
3 宜滿足養老服務行業區域差異性要求和個性化需求,各養老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管理功能;
4 宜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保護個人隱私,保證數據安全;
5 宜支持數據備份與恢復功能;
6 宜具備良好的靈活性、開放性、擴展性和二次開發能力,以適應系統升級,便于系統容量和功能擴充,以及與其他系統的兼容。
4.1.3健康管理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宣滿足對老年人健康信息采集、管理、綜合評估分析和保存的需求,包括健康體征監測、健康檔案管理,健康狀況評價分析、遠程健康咨詢和指導、健康助手等功能項;
2 健康體征監測功能宜通過配置相應的數字化監測儀器,實現對老年人健康的每日例行性監測和全天候監測,可將采集數據自動上傳至健康管理系統;
3 健康檔案管理功能宜實現對老年人的基本健康信息、主要衛生服務記錄等的匯總,滿足健案檔案實時在線查詢、健康信息上傳和導入、健康信息導出和打印等應用需求;
4 健康狀況評價分析功能宜根據老年人健康信息自動生成對應的健康報告;
5 遠程健康咨詢和指導功能宜與社會醫療機構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同時能自動匯總和保存歷次遠程咨詢和指導的記錄,提供歷史咨詢和指導記錄的實時查詢;
6 健康助手功能宜根據老年人的健康狀況,提出膳食及運動建議;宜具備智能提醒功能,提醒老年人天氣預報、空氣質量、服藥時間等注意事項;宜支持手機APP端服務;
7 宜提供與社會醫療服務機構相關應用系統的對接接口。
4.1.4養護服務功能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具備老年人,護理人員雙向對講功能,并應符合下列
規定:
1)臥室宜設置雙向對講機床頭分機,采用按鈕和拉繩相結合的方式,可呼叫護理站主機及監控室、床頭分機安裝高度宜為底邊離地0.9m~1.2m,距離老人床頭宜小于0.5m。
2)衛生間宜設置對講分機,采用緊急呼叫按鈕和拉繩相結合的方式,緊急呼叫按鈕安裝高度宜為底邊離地0.5m~0.7m,拉繩末端離地高度宜小0.3m。
2 宜支持服務人員通過智能終端查閱老年人健康信息。
3 宜保存照料服務記錄和用藥記錄數據,并提供必要的查詢、調閱功能,數據保存期限應滿足長期持續服務要求。
4.1.5人身安全監護功能應符合列規定:
1 宜設置人員定位設施,對特定的人員宜配置穿戴式設備,具有實時定位、安全報警及視頻聯動功能;
2 宜設置人員跌倒監測裝置,當監測到老年人跌倒時,可將報警信息及位置信息傳送至護理站及監控室,并可聯動視頻監控系統;
3宜在養老機構出入口或失智老人照顧專區等特定區域出入口,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等防走失智能化設施,宜將相關信號傳送至護理站及監控室。
4.1.6報警求助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老年人發生突發情況時,宜通過隨身配置的緊急求助裝置發出求救信息,機構或社區護理站及監控室可根據求救信息準確定位。緊急求助裝置響應時間應小于3s。
2 宜在養老機構居住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及衛生間等區域設置緊急求助裝置,在床頭設置呼叫信號裝置,應能在緊急情況下啟用一鍵式呼救按鈕,將報警信號傳送至相應的護理站及監控室。當采用報警按鈕方式時,按鈕安裝高度宜為0.9m~1.2m;衛生間按鈕安裝高度宜為0.5m~0.7m。當采用報警按鈕和拉繩相結合方式時,拉繩末端距地面高度宜小于0.3m。
3 宜在使用燃氣設備的用氣設備用房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及自動切斷裝置,并應能將燃氣泄漏信號傳送至監控室。
4 宜在老年人生活用房設置水源泄漏傳感設備,并能將漏水信號傳送至監控室。
4.1.7多媒體培訓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通過有線電視系統、信息發系統和公共服務系統等,提供生活指引、活動組織、活動培訓、健康知識、健康保健、生活環境等信息;
2 宜根據老年人聽力及視覺的特點,合理配置多媒體培訓場所的視頻、音響、燈光等設施。
4.2 信息化應用系統
4.2.1信息化應用系統宜具有養老服務公共服務、智能卡/手機APP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功能,并根據與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的數據交換接口。
4.2.2公共服務功能宜包括志愿服務、公益服務、來訪服務等管理功能。
4.2.3智能卡/手機APP應用功能宜包括身份識別、社會保障、公共安全、衛生健康、文化教育、物業服務、水電氣暖、網絡通信、有線電視等服務功能,以及消費、計費等管理功能。
4.2.4信息安全管理功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的規定。
4.3 信息設施系統
4.3.1信息設施系統宜具有信息接入,綜合布線、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用戶電話交換、無線對講、信息網絡、有線電視、公共廣播、會議管理、信息導引及發布等功能,提供與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的數據交換接口,滿足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相關的語音、數據、圖像、多媒體、有線電視等信息的接收、交換、傳輸、處理、存儲、檢索和顯示需求,并應符合養老服務的使用需求及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計標準》GB50314的有關規定。
4.3.2信息接入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將各類公共信息網和養老業務專用信息網接入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滿足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管理人員、老年人等各類用戶對信息通信的需求;
2 宜建立以老年人照料設施為基礎的物理單元載體,具有對接智慧社區和智慧醫療的基礎條件;
3 應滿足多個電信業務經營者同等接入的要求。
4.3.3綜合布線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家養老服務綜合布線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50846的有關規定;
2 機構養老服務綜合布線系統數據傳輸主干宜采用光纜,水平線纜宜采用4對對絞電纜。傳輸信息量較大的場所宜采用光纖到桌面的布線方式。
4.3.4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宜避免干擾養老設備的正常工作。
4.3.5用戶電話交換功能宜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生活用房、保健用房、公共活動用房、管理服務用房等相關場所的語音通信需求。
4.3.6無線對講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滿足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管理人員互相通信聯絡的需求;
2宜避免干擾養老設備的正常工作。
4.3.7信息網絡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置無線局域網絡,實現老年人照料設施區域內無線信息網絡覆蓋;
2 宜設置養老業務專用信息網和設備專網,有條件的大型機構養老照料設施宜分別設置交換機和服務器。
4.3.8有線電視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接入本地有線電視節目源,宜預留自辦節目或衛星電視的接口;
2 宜具有雙向、交互、多業務網絡功能;
3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線電視網絡工程設計標準》GB/T50200的有關規定。
4.4 建筑設備管理系統
4.4.1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宜具有建筑設備監控、建筑能效監管、環境監測、家用電器監控和醫用氣體設備管理等功能,并提供與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的數據交換接口。
4.4.2建筑設備監控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對建筑設備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和應急聯動;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2宜采集的建筑設備運行信息,包括溫度、濕度、流量、壓力、壓差、液位、冷熱量等。
4.4.3建筑能效監管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宣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能耗情況進行分類監測,統計電、水、燃氣、集中供熱耗熱、集中供冷耗冷等用量信息;
2 宜對可再生資源設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4.4.4環境監測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溫度、相對濕度、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氨及苯等環境數據進行監測,為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提供基礎環境數據;
2 宜提供在線實時管理平臺,具有設備管理、監測數據管理、用戶管理、展示發布管理、生成數據報表等功能;
3 宜提供與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的數據接口,通過信息顯示屏顯示環境監測信息。
4.4.5家用電器監控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集成控制照明燈具、空調機、電視機、電動窗簾等,通過網絡系統進行信息交互;
2 宜支持就地控制及遠程監控功能,系統可根據用戶需求自定義模式和場景,遠程控制家用電器并進行狀態反饋;
3 宜便于老年人識別和操作使用。
4.4.6醫用氣體設備管理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對醫用氣體設備設置獨立緊急關斷裝置與報警系統,有條件的可設置集中監測,記錄壓力超高和欠壓報警狀況;
2 對醫用氣體設備進行定期巡檢、巡檢內容包括醫用氣體設備主機運行狀況、指示燈顯示情況、數據刷新顯示情況和通信情況。
4.5 公共安全系統
4.5.1公共安全系統宜具有火災自動報警、安全技術防范和應急響應等功能,并提供與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的數據交換接口。
4.5.2火災自動報警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
4.5.3安全技術防范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標準》GB 50348、《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6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包括入侵和緊急報警、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樓寓對講等;
2 宜與人身安全監護、報警求助等養老服務專用系統共享設備。
4.5.4入侵和緊急報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在園區周界、老年人照料設施出入口、貴重物品儲存區等重要場所設置入侵探測裝置;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2 宜在老年人照料設施室內設置緊急報警裝置。
4.5.5視頻監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在園區周界、老年人照料設施出入口、主要通道、公共活動區域,以及失能老年人生活單元內有需要的場所(地)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2 宜設定視頻監控圖像監視查看權限,并具有老年人隱私圖像遮擋功能;
3 宜配備不間斷電源系統和本地視頻錄像存儲系統。
4.5.6出入口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在園區及老年人照料設施出入口、費重物品儲存區、監控室等重要場所(地)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
2 出入口設置通道閘控制裝置時,閘機宜采用擺闡。老年人照料設施主要出入口擺閘寬度宜滿足無障礙通行及擔架通行需求。
4.5.7電子巡查點宜設置在園區周界、老年人照料設施出入口、主要通道、公共活動用房、公共衛生間等場所。
4.5.8樓寓對講應符合下列定:
1 宜在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樓寓對講裝置,有條件的可設置人臉識別樓寓對講裝置;
2 對講裝置管理主機宜具有與用戶分機雙向對講功能,并具有優先通話功能;
3 用戶分機宜具有與訪客呼叫機、管理主機雙向對講和報警求助、遙控開鎖、消防聯動開鎖等功能,并宜具有可視功能;
4 訪客呼叫機宜具有密碼開鎖、掃碼開鎖、識讀感應卡開鎖、人臉識別或生物特征識別等多種開鎖方式。
4.5.9應急響應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建立老年人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和實施處置預案;
2 宜支持語音調度、視頻調度、集群調度、地圖調度、廣播調度等模式;
3 宜配置24h有人值守的應急響應室;
4 宜納入老年人照料設施所在區域的應急管理體系;
5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的有關設置規定。
4.6 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
4.6.1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宜集成養老服務專用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和公共安全系統的信息,開展數據分析和功能展示。
4.6.2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構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內置多種接口協議,實現系統間的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
2 滿足語音、圖像、視頻、文本、數據等多媒介、多元化交互應用;
3 宜結合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應用具有自學習、自適應、自尋優能力,可提供面向用戶個性化需求的定制服務;
4 人身安全監護,報警求助、健康管理宜滿足實時在線監測、快速響應、精準判斷的應用需求;
5 宜具有開源特征,可為用戶、開發者提代通用算法、知識、工具等,滿足個性化定制開發及創新性設計需求。
4.6.3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的基本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滿足居住、生活照料、保健等需求,提供健康管理、安全監測、應急救援等服務;
2 宜提供符合網絡安全的建筑信息、人員信息共享數據庫,滿足及時性、一致性、準確性的要求,實現各系統間的協同運行;
3 宜具有對養老人員生活、健康狀況、養護服務進行長期跟蹤監測的能力;
4 宜提供與第三方急救平臺的數據交換接口;
5 宜滿足服務監管、保險保障服務的要求;
6 宜提供遠程服務功能。
4.7 機房工程
4.7.1機房工程宜包括信息網絡機房、安防監控室、消防控制室和養老服務綜合管理中心。
4.7.2機房工程宜為養老服務專用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和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提供網絡接入條件,具備信息傳輸、處理、共享和存儲功能、滿足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的網絡使用需求。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4.7.3機房宜采用獨立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滿足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的運行需求。
4.7.4機房工程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 50314和《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 50174的有關規定。
5 居家養老
5.0.1居家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配置報警求助裝置;
2 宜為老年人配置穿戴式人身安全監護裝置,具有實時定位、報警求助、跌倒檢測、圖片上傳、視頻聯動等功能;
3 應配置樓寓對講裝置。
5.0.2居家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配置應按表5.0.2選擇。
6 社區養老
6.1 一般規定
6.1.1社區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筑應覆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管理中心。
6.1.2社區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設計,施工、檢測與驗收、運行維護、評估應采用現代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和集成技術,以提高社區養老服務水平和質量,滿足社區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服務、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
6.2 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統
6.2.1 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配置報警求助、信息接入、綜合布線、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和環境監測等裝置。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6.2.2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宜具有基本業務辦公及信息管理、健康管理、公共眼務、智能卡/手肌APP應用、信息安全管理、綜合布線、移動通信室信號覆蓋、信息網絡、有線電視、公共廣播、信息導引及發布、樓寓對講和養老服務綜合管理功能。
6.2.3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統配置應按表6.2.3選擇。
6.3 社區養老服務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統
6.3.1社區養老服務管理中心應配置基本業務辦公及信息管理、報警求助、公共服務、智能卡/手機APP應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接入、綜合布線、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信息網絡、有線電視、公共廣播、信息導引及發布、環境監測和養老服務綜合管理功能,設置信息網絡機房、安防監控室、消防控制中心和養老服務綜合管理中心。
6.3.2社區養老服務管理中心宜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監護、多媒體培訓、家用電器監控、樓寓對講和應急響應功能。
6.3.3社區養老服務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統配置應按本標準表6.2.3選擇。
7 機構養老
7.1 一般規定
7.1.1機構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宜劃分為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線兩種類型。
7.1.2機構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設計、施工、檢測與驗收、運行維護、評估應采用現代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和集成技術,以提高機構養老服務水平和質量,滿足老年人群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需求。
7.2 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
7.2.1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 養老服務專用系統的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監護、報警求助、多媒體培訓功能;
2 信息化應用系統的公共服務、智能卡/手機APP應用、信息安全管理功能;
3 信息設施系統的信息接入、綜合布線,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用戶電話交換、信息網絡、有線電視、公共廣播、信息導引及發布功能;
4 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建筑設備監控、建筑能效監管、環境監測、家用電器監控功能;
5 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6 信息網絡機房、安防監控室、消防控控中心和養老服務綜合管理中心。
7.2.2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宜具下列功能:
1 養老服務用系統的基本業務辦公及信息管理、養護服務功能;
2 信息設施系統的無線對講、會議管理功能;
3 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醫用氣體設備管理功能;
4 公共安全系統的樓寓對講、應急響應功能;
5 用戶電話交換機房。
7.2.3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配置應按表7.2.3選擇。
續表7.2.3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
7.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 養老服務專用系統的健康管理、養護服務、人身安全監護、報警求助、多媒體培訓功能;
2 信息化應用系統的公共服務、智能卡/手機APP應用、信息安全管理功能;
3 信息設施系統的信息接入、綜合布線、移動通信室內號覆蓋、用戶電話交換、信息網絡、有線電視、公共廣播、信息導引及發布功能;
4 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建筑設備監控、建筑能效監管、環境監測、家用電器監控、醫用氣體設備管理功能;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5 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
6 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機房、安防監控室、消防控制中心和養老服務綜合管理中心。
7.3.2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宜具有下列功能:
1 信息設施系統的無線對講、會議管理功能;
2 公共安全系統的樓寓對講、應急響應功能。
7.3.3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智能化系統配置應按本標準表7.2.3選擇。
8 施工質量控制
8.1 子分部和分項內容
8.1.1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作為分部系統,可劃分為子分部系統和分項系統。子分部系統是構成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的若干個子系統;分項系統是子分部工程中,按照不同功能形成的二級系統。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8.1.2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的子分部和分項工程內容宜包含各分項系統線纜敷設、設備安裝、軟件安裝、接口及系統調試、試運行等。
8.1.3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劃分宜符合表8.1.3的規定。
8.2 系統質量控制
8.2.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隱蔽工程(隨工檢查)驗收記錄、自檢記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試運行記錄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規范》GB 50606、《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
8.2.2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軟件產品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適應標準化信息集成平臺的技術發展方向;
2 應形成對養老服務智能化相關信息采集,數據通信、分析處理和應用等支撐能力;
3 宜滿足對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實時運行信息及歷史數據分析、可視化展現的要求;
4 宜滿足遠程及移動終端應用的擴展需要;
5 應符和養老服務實施規范化的管理方式和專業化的業務運行程序;
8.2.3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數據接口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口應具有標準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符合國際通用的接口、協議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2 接口技術文件應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圖、接口位置、接口類型與數量、接口通信協議、數據流向和接口責任邊界等內容;
3 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修訂的接口技術文件應經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接口提供單位和施工單位簽字確認;
4 接口測試文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口測試文件應包括測試鏈路搭建、測試用儀器儀表、測試方法、測試內容和測試結果評判等內容;
5 接口測試應符合接口測試文件要求,測試結果記錄應又接口提供單位、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簽字確認。
9 檢測與驗收
9.1 一般規定
9.1.1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檢測與工程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的有關規定。
9.1.2建設單位應組織項目設計、施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系統檢測與工程驗收。
9.2 系統檢測
9.2.1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宜連續試運行120h后檢測;
2 檢驗、測量工器具及儀器儀表宜經檢定計量確認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內。
9.2.2養老服務專用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養老服務專用系統功能應滿足設計要求;
2 養護服務、人身安全監護、報警求助等設備抽檢數量宜為系統點數的5%,且抽檢點數不宜少于10點;信息點數少于10點時宜全部檢測。養護服務、人身安全監護、報警求助等設備檢測應符合本標準第4.1.4條~第4.1.6條的規定。
9.2.3信息化應用系統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計算機軟件測試規范》GB/T15532的規定。
9.2.4信息設施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接入檢測、綜合布線檢測、移動通信室內信號置蓋檢測、用戶電話交換檢測、信息網絡檢測、有線電視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 50312和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的規定;
2 無線對講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專用數字對講設備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GB/T 32659的規定。
9.2.5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環境監測宜監測溫度、相對濕度、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氨及苯等,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溫度測量范國為0℃~40℃,監測精度為0.5℃;
2)相對濕度測量范圍為10%~90%冷,監測精度為1%;
3)可吸入顆粒物測量范圍為0~0.500mg/m3,監測精度為0.01mg/m3;
4)二氧化碳測量范圍為0~5000mg/m3,監測精度為50mg/m3;
5)甲醛測量范圍為0~0.4mg/m3,監測精度為0.01mg/m3;
6)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測量范圍為0~2mg/m3,監測精度為0.02mg/m3;
7)氨測量范圍為0~0.5mg/m3,監測精度為0.02mg/m3;
8)苯測量范圍為0~0.40mg/m3,監測精度為0.01mg/m3;
2 家用電器監控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4.5條的規定.
9.2.6公共安全系統中的火災自動報警檢測、安全技術防范檢測,入侵和緊急報警檢測,視頻監控檢測,出入口控制檢測、電子巡查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和《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的規定。
9.2.7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測范圍、內容和標準宜根據系統設備、軟件和接口的設計要求確定;
2 宜先檢測設備,后檢測軟件和接口;
3 測試大綱宜按軟件需求規格說明書編制,并確定測試內容和測試用例;
4 宜在被集成的養老服務專用、信息化應用、信息設施、建筑設備管理、公共安全等系統檢測完成后,再進行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檢測;
5 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的基本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6.3條的規定。
9.2.8機房工程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和《數據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462的規定。
9.3 工程驗收
9.3.1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按批準的工程技術文件施工完畢;
2 完成調試及自檢,并出具系統自檢記錄;
3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并出具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4 完成系統120h不間斷試運行測試,并出具系統試運行報告;
5 完成技術培訓,并出具培訓記錄。
9.3.2工程驗收宜包括工程資料驗收和系統質量驗收。
9.3.3工程資料驗收宜包括下列內容:
1 移交清單;
2 竣工圖紙;
3 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及洽商記錄;
4 原材料和設備合格證、質量證明、說明書等;
5 原材料和設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6 安裝技術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 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8 試運行報告;
9 主要設備的檢驗檢測報告;
10 系統安裝報告、測試報告和使用說明書;
11 培訓記錄和培訓資料;
12 開工報告;
13 竣工驗收報告;
14 其他應該提供的資料。
9.3.4系統質量驗收工作宜包括下列內容:
1 檢查觀感質量;
2 抽檢和復核系統檢測項目;
3 系統聯動檢測。
9.3.5竣工驗收記錄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9.4 工程驗收結論與處理規定
9.4.1工程驗收文件齊全、觀感質量符合要求且檢測項目合格時,工程驗收結論應為合格,否則應為不合格。
9.4.2當工程驗收結論為不合格時,施工單位應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驗收合格;整改后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通過工程驗收。
10 運行維護
10.1 一般規定
10.1.1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宜根據老年人應用特殊性,遵循運行、服務、維護、維修閉環迭代循環運行原則。
10.1.2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運行維護規章、職責、服務標準和流程,宜根據老年人照料的特殊性制定,并在監控室等場所公示。
10.2 運行維護組織機構
10.2.1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運行維護單位或機構,宜制定運行維護制度,并宜明確下列內容:
1 運行維護工作責任人和工作崗位職責;
2 各崗位或角色之間的關系;
3 與建筑物業管理、建筑維護、老年人照料服務、信息管理、安全保衛之間的工作范圍定;
4 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運行維護事件的處理、管理流程;
5 有關運行維護緊急事件的應急頂案。
10.2.2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運行維護人員應具有下列方面的運行維護服務能力:
1 IT系統運行維護,IT硬件設備以及軟件的管理和運行維護;
2 基礎設施運行維護,IT系統外的智能化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維護;
3 運行推護管理,建筑智能化運行維護的管理。
10.3 運行服務
10.3.1系統日常運行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老年人照料業務的特點,制定智能化系統運行手冊、操作手冊及安全手冊。
2 老年人穿戴設備應有登記記錄,每周應檢查穿戴設備使用狀態,核驗登記資料的準確性。更多標準關注搜建筑
3 老年人使用的報警按鈕應每周檢查一次,驗證其功能的有效性,發現損壞及時更換。
4 對自發現或用戶報修起2h內不能修復的下列故障,應采取補救措施:
1)老年人直接使用的設備故障,且故障直接影響其生命健康,或大幅降低其生活質量;
2)老年人公共活動區域的服務設備故障,如閱覽室、棋牌室、餐片等場所的設備故障;
3)老年人日常生活或老年人照料業務中,傳輸實時數據的智能化設備或裝置的故障。
5 補救措施應包括下列內容:
1)提供功能近似的替用品;
2)采用人工服務或其他措施,有效排除故障的不良影響。
6 每季度宜對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進行安全評估和風險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和建議。
7 每半年宜對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開展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
8 應針對老年人的特性,制定相應的特殊情況應急預案,并每半年演練一次。
9 應按當地民政或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和報表。
10.3.2與養老機構的配合和協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協助和配合養老機構,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直接使用設備的使用說明,并在新增、改造、更換設備后及時修訂相關說明;
2 應為養老機構針對老年人設備使用的培訓和宜傳服務提供技術支持;
3 應提供24h人工值守服務,并與養老機構建立溝通、協調、配合機制,確保智能化系統正常運行。
10.4 維護維修
10.4.1老年人無線定位基站及其運行狀況應每月檢查一次,并及時升級管理系統軟件。
10.4.2對老年人穿戴設備的維修更換或升級更新應登記信息。
10.4.3面向老年人的衛生健康、物業服務、消費等倍息化應用系統的用戶客戶端,應每月隨機抽查10%進行功能驗證,修復故障。當抽查故障率天于50%時,應對全部設備進行普查和維護。
10.4.4老年人公共活動區域智能化設備應每月維護。
10.4.5智能化設備的備品備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穿戴設備的維修周轉備件不應小于實際用量的5%;
2 老年人公共活動區域的智能化設備,其備品備件或替用產品數量應能滿足不少于同時2起或2%同類設備故障的修復需要;
3 所有不能現場修復且送外修理時間預計超過一周的設備,應按不少于實際用量的2%且至少2件的數量做整機備件。
10.4.6應提供24h設備報修人工值守服務。
10.4.7老年人公共活動區域的智能化設備發生故障和損壞,應在2h內修復。不能按時修復的,應按本標準第10.3.1條第5款的要求,采取補救措施。
10.5 拆除
10.5.1拆除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的管路和裝置時,應具備合法的批準文件、拆除設計文件、拆除方案和安全應急方案等。對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
10.5.2拆除作業時應嚴格按照相關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并采取減少噪聲、灰塵、污染、振動和沖擊等對環境妨害的措施和技術。
10.5.3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拆除中產生的廢棄產品(包括電子信息設備、電池等)中可利用的器件或設備應檢測合格后再利用。不可再利用的廢物、不得隨意丟棄、焚燒或存放,應集中放置在符合有關要求的存儲設施內,委托專門的廢物處理方處置。
11 評估
11.0.1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應以分項系統為基本評估單元。分項系統評估應按本標準附錄B執行,評估結果宜分為達標與不達標。
11.0.2子分部系統評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子分部系統評估時,等級判定可按分項系統的評估結果:確定,應劃分為a、b、c三個等級;
2 當子分部系統中分項系統不超過3項時,如所有分項系統全部達標,子分部系統宜評為a級;當子分部系統中分項系統超過3項時,如不達標的分項系統不超過1項時,子分部系統宜評為a級;
3 子分部系統中不達標的分項系統為2項時,子分部系統宜評為b級;
4 子分部系統中不達標的分項系統為3項及以上時,子分部系統宜評為c級。
11.0.3分部系統評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系統評估時,等級判定可按子分部系統評估結果確定,應劃分為A、B、C三個等級;
2 分部系統中所有子分部系統均為a,分部系統宜評為A級;
3 分部系統中一項子分部系統為b,分部系統宜評為B級;
4 其他情況下,分部系統宜評為C級。
附錄A 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竣工驗收記錄表
A.0.1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竣工驗收記錄宜符合表A.0.1的規定。
附錄B 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分項系統評估表
B.0.1居家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分項系統評估宜符合表B.0.1的規定。
B.0.2社區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分項系統評估宜符合表B.0.2的規定。
B.0.3機構養老服務智能化系統分項系統評估宜符合表B.0.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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